特许经营合作伙伴付费获得按照成熟模式经营的权利:使用连锁体系的标志,遵循其标准,并获得培训、供货与支持。一家正在运营的门店和清晰的经济模型本身尚不构成特许经营。只有以文件形式确立的内容才能成为交易标的:如果标志未注册为商标,而标准仅作为创始人的经验存在,合作伙伴就是在为文件中并不存在的内容付费。
没有商标就无法设立特许经营:商标权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项下权利组合的必备组成部分。没有商标,就无法在俄罗斯专利局办理权利组合授予登记;而未经登记,权利不视为已授予合作伙伴。如果商标登记在创始人或其他关联公司名下,须先将商标权转移至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的公司。商标注册需要一定时间,应在连锁体系启动前进行。
标准只有在形成书面描述后才成为资产。操作规程、配方和方法如要作为技术诀窍受到保护,权利人须采取措施防止其为外人所知,首先是建立商业秘密制度:未采取此类措施,技术诀窍即不产生,向合作伙伴提供的信息也不受保护。
权利人需要对标准进行描述,以实现三个目的:确定合作伙伴获得的内容;为要求遵守标准以及在严重违约时解除合同提供依据;明确合作伙伴退出连锁体系后无权使用的内容。
特许经营使权利人无需投资开设自营门店,即可获得一次性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与收入相伴而来的,是为合作伙伴承担的责任:如果合作伙伴未满足顾客就商品或服务质量提出的索赔,顾客可向权利人提出请求;对于合作伙伴生产的权利人商品,权利人与合作伙伴承担连带责任。质量要求及监督程序应结合上述责任确定。
如果合作伙伴仅需要商标或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涉及标准、培训和监督,则订立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范围更广:合作伙伴获得权利组合及经营经验,并以连锁体系的标志、按照其规则经营。
为加盟方提供服务时,在签约前核查权利人的权利及合同。
如果连锁体系不是通过授予权利组合,而是通过分销商或代理商构建,则在“商业模式与合同机制设计”服务范围内选择合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