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专利权人享有对技术方案的专有权: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制造、许诺销售或进口采用该技术方案的产品,也不得使用该专利方法。
权利的边界由权利要求书确定。如果其他生产商的产品使用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与之等同的特征,则该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过窄的权利要求可通过替换一项特征加以规避,过宽的权利要求则会在审查中遭遇对比文件: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在提交前与申请人共同研究确定。
对于装置,还可采用另一种保护形式——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时不审查创造性,保护期限更短、范围更窄。产品的外观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于价值在于不为竞争对手所知的技术方案,有时以商业秘密制度加以保护更为有利:申请信息将被公布,公布后该技术方案即为人所知。
承揽方依据未明确约定创造该技术方案的合同所创造的技术方案,其权利归承揽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证明申请人权利的文件应在提交申请前办理。
在提交申请前,未附保密条件而公开发表或展示技术方案(包括在展会上展示),将使其相关信息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发明人或申请人自行公开,如在有限期限内提交申请,不妨碍取得专利,但一些国家并无此类规定:公开时间应与申请计划(包括境外申请)相协调。
投资者及公司买方会核查专有权归属、权利要求的涵盖范围、专利是否维持有效,以及发明人的权利是否已办理相关手续。